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开展2024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4〕317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已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现聘用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证书延续。
二、组织管理